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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载]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可追究刑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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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4]四枚内存条

id BIOS 发表于 2011-07-23 09:54:07
据新华社电 事隔近两年后,我国第二次对《征信管理条例》征求公众意见。22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《征信管理条例(第二次征求意见稿)》的全文,其中明确规定,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。征求意见稿规定,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,征信机构不得采集,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;但是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。
征求意见稿规定,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、基因、指纹、血型、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。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、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、不动产的信息;但是,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,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。

 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,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;超过5年的,征信机构应予删除。

 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。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。

  征求意见稿规定,征信机构如果存在非法获取信息等行为,最高将可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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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d δ豆σ豆δ 发表于 2011-07-23 11:17:55
好事,不知道实行起来怎么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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